| 关于对民办学校(机构)2008年度办学工作进行年检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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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 2008-12-12 来源: 郑州市教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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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市管各民办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对民办学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办学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教发规[2008]778号)精神,决定对全市民办学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办学行为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检范围 郑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机构)。2008年新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机构)以及参加民办中等专业学校一年整改评估和三年复评并取得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参加本年度年检,但应接受抽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二、 年检时间 2008年12月10日——2009年1月10日 三、 年检方法和步骤 (一)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机构)进行年度审查和办学行为检查。对辖区内的中等层次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出审查意见报郑州市教育局审核认定。年检工作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安排。 (二)各民办学校(机构)接到通知后,要根据检查内容逐项对照,自查评估,整理各种证件、证书及相关资料,写出自查整改报告,做好迎审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办学行为等进行认真审查和检查,逐校做出评价。对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办学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社会反应良好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审核,鼓励和支持继续办学;对办学不够规范,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较差的民办学校或民办教育机构,要限期整改,要求其积极创造条件,达到办学条件要求后,准予继续办学;对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乱发广告、乱招生、乱发证或存在其它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审批和备案,私自办学的“学校”、“机构”,经审查和检查,符合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完善手续,准予继续办学;对不具备办学条件和规定要求的要坚决取缔。 (四)郑州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年检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2008年12月10日——2008年12月20日) 1、市管民办学校要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填写《郑州市民办学校2008年度审核登记表》,写出书面总结。 2、民办学校(机构)要在本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审计应包含以下内容:(1)民办学校是否已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2)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行为。(3)民办学校收费是否合法,收费使用是否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4)民办学校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5)出资人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回报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从民办学校其他费用中提取回报现象。 3、民办学校(机构)要在自查结束后,按照办学类型将年度工作书面总结于2008年12月20日前,分别送郑州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和相关业务处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并送交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第二阶段(2008年12月21日——2009年1月10日)市教育局组织检查组对民办学校(机构)进行检查。检查方法主要包括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各项档案资料,以及召开教职工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 四、 审查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民办学校是否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是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备有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党务干部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 (二)是否经常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教育,注意加强对师生的服务、管理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否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有健全的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和预案。 (三)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土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教室、试验室、图书馆、行政用房、活动场地)、图书馆藏书、教学仪器设备、教师队伍建设(数量,年龄职称结构)等是否与办学的层次、规模相适应。 (四)民办学校(机构)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计划、教材使用和学籍管理是否规范。 (五)教学人员是否有教师资格证,师资职称结构是否符合办学要求,是否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还要审查和检查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教师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补贴办理情况,教师的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情况。 (六)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变动、设立新教学点是否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是否认真执行办学许可证年审制度。是否按照教育事业统计要求按时准确上报该校相关数据资料。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和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是否经过审批备案,发布时是否与备案内容相一致。毕业证、结业证等是否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类型规范发放等。 (七)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学校董事会是否建立和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是否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学校资产是否已过户到学校名下,行使法人财产权。 (八)民办学校(机构)是否设置相应的财务机构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会计资格,是否设立银行账户,账目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是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九)民办学校(机构)的收费是否按照省、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学生退学的退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执行。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按规定公示。 (十)民办学校(机构)在消防、食品卫生、校舍和校园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情况。 五、 年检结果 通过年检将对每个学校(机构)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整顿、不合格等格次的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连续两年整顿不达标的民办学校(机构)将被停止招生。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且拒不参加年检的民办学校(机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 六、 有关说明与要求 1、郑州市教育局管理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年检工作分别由郑州市教育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分口组织并汇总年检情况,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负责对年检工作统一总结发文,对年检结果进行上报和公示。 2、各民办学校(机构)要积极行动,早做准备,对实地察看的设施、资料等要准备完好,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确保年检顺利进行。 3、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局)管理的民办学校(机构)的年检工作要在2009年1月10日前结束,并将年检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4、年检工作是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化管理,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民办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附: 郑州市民办学校2008年度审核登记表.doc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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